日前某單位收到了稅局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你(單位)2022年1月至2025年8月期間存在以下風險疑點:
第三方數據反映你(單位)2022年1月至2025年8月期間通過銀行收款碼收款以及個人微信收款實現銷售并未足額申報增值稅銷售收入及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的情況。請你單位于2025年9月**日前報送《納稅情況自查報告表》及相關佐證資料。
這里的關鍵點是“個人微信收款”,延伸幾個問題:
1、企業的經營業務是否可以用個人微信收款呢?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21〕259號)文來看,對于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征的個人,政策上是限制企業用個人微信、支付寶等個人收款碼收款的。
2、稅局是如何知道企業存在個人微信收款的情況的?
首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銀發〔2018〕163號)通知要求,2019年1月1日起,非銀行支付機構(即包括微信、支付寶在內的第三方支付結構)以下交易情況必須上報:其中包括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現金收支。
其次雖金額較大時第三方支付機構會報告,但稅局目前無權直接關注企業流水。那稅局是如何獲取企業存在個人微信收款情況的呢?除了上述提及的因大額交易被第三方支付機構上報以及觸發大數據風險點外,還可能通過以下途徑:
一方面,稅局會利用自身的大數據比對系統,將企業申報的納稅數據與從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等渠道獲取的數據進行交叉比對。如果發現企業申報的收入與通過個人微信收款的實際收入存在較大差異,就會觸發疑點并推送至主管稅局。
另一方面,稅局在開展稅務稽查工作時,可能會要求企業提供相關的資金流水記錄,包括個人微信的收款記錄。若企業無法提供或提供的記錄與申報情況不符,也能證明企業存在個人微信收款未如實申報的問題。
此外,群眾舉報也是稅局知曉企業個人微信收款情況的一個渠道,一旦接到相關舉報,稅局會依法進行核實和處理。
企業用個人微信收款有哪些危害呢?
1、通過個人微信收款,導致資金、發票、貨物流不一致(“三流不一致”),極易被稅局認定為虛開發票或偷逃稅款等違法行為。一旦被查實,企業不僅要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還可能面臨高額罰款。
2、存在隱匿收入的風險:有些公司或者個人,干活賺了錢,但沒老老實實把錢打進公司賬戶,而是偷偷摸摸藏起來。這樣一來,交稅的時候,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這些就少報了,甚至干脆不報。這些錢沒上賬也沒報稅,但一旦被查到,該補的稅一點不能少,同時要支付滯納金并影響企業納稅信用。
3、個人賬戶與公司賬戶混用,導致公私財產不分離,企業資不抵債時,股東可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資產被用于清償公司債務,這對企業來說也是弊大于利的。
4、對企業而言,資金流向的不透明性是一個顯著的問題,由于資金流動缺乏清晰的記錄和監控,企業很難實現對賬流程的統一和規范。更嚴重的是,員工在收款過程中,可能會將本應歸入企業賬戶的資金私自轉入個人賬戶。引發“私單”、“飛單”現象,甚至可能出現挪用公款的情況,即員工將企業資金用于個人用途,嚴重威脅到企業的財務安全和經營秩序。
5、對下游客戶而言,客戶對向個人微信轉賬的安全性存疑,擔心“收了錢不發貨”,影響企業信譽,從而影響企業經營。
回到此項稅務通知,企業遇到了該如何處理呢?
企業在收到此類稅務事項通知書后,首先注意時間節點,嚴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時間節點,即2025年9月**日前,認真開展納稅情況自查工作。全面梳理2022年1月至2025年8月期間通過銀行收款碼收款以及個人微信收款實現銷售的業務情況,準確核算未足額申報的增值稅銷售收入及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的具體金額。
在自查過程中,企業需收集和整理相關的佐證資料,如銷售合同、發貨憑證、收款記錄等,確保自查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完成自查后,及時報送《納稅情況自查報告表》及相關佐證資料給稅局。
若自查發現確實存在未足額申報的情況,企業應主動與稅局溝通,說明情況,并按照稅局的要求補繳稅款、滯納金。
若企業對稅局認定的風險疑點存在異議,也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稅局提出陳述、申辯,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觀點,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企業經營不能圖省事,請一定關注長期發展。